对于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仍需进行强制性追回。
以下是对此予以详细阐述的几个方面:
1.属于犯罪分子通过不法手段非法获取的所有财产,应该采取强制性的追缴措施,或是责令当事人将侵占的财产悉数归还。
2.若该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受害者,理当尽快地原物奉还。
3.倘若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以及违禁物品均属于犯罪的必需元素,这些物质应当按规定进行没收,而没收的财产以及罚金额度,必须全部转移至国家国库,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挪用或处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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