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没有启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怎么处理
1、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而不启动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
(2)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二十四条
二、没收违法所得处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应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市一级检察院,向对应的中级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如被告人系在审理过程中死亡的,原审理法院也可受理申请。
2、法院审查、受理: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在7日内审查完毕,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在十五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公告范围:应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法院的官方网站予以刊登,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示。如法院已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联系方式的,应直接告知并记录在案。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上述人等应在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可以委托代理人。其他厉害关系人是指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所有权的人。
4、审理。公告期满后,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法院会作出没收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5、终止审理情形:在审理没收违法所得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归案的,应当终止审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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