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周围几米使用权
宅基地的周边使用权,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宅基地及其周边附属的小部分区域,农民均有权使用。但具体的使用权范围并非一概而论,而是依据宅基地的规划和使用权登记情况来确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
1.宅基地依法经过统一规划的,以规划后确定的使用权为准。
2.如果宅基地已经经过法定程序进行了规划,那么农民对宅基地及其周边使用权的具体范围,应以规划后的结果为准。
3.如果公民原用的宅基地已经依法统一规划并另行分配,那么他们不得再要求收回原宅基地的使用权。
二、宅基地与成员权益
宅基地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紧密相连。
1.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者农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以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
2.宅基地的取得通常是无偿的,或者只需要支付较少的地款,这也是与城镇居民购房的一个重要区别。
三、特定主体的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这里的特定主体,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1.作为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赋予了权利人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
2.权利人可以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和附属物,以满足自己的居住需求。
3.由于房屋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因此它是一种无期限限制的长期权利。
4.如果因为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居民个人的宅基地实际过多,都可以经过法定程序进行调剂或重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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