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车两次强制交通保险能得到赔偿吗
时间:2023-05-31 17:16:40 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根据《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国保险协会条款[2007]1号)第12条规定,“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的,主车保险人和拖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负责,赔偿总额以主车责任限额为限。”商业保险合同对主挂车连接时的交通事故如何赔偿作出了明确约定,即合同规定“两保一赔”。由于保险合同对主挂车连接使用事故的理赔方式有明确约定,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合同对商业第三人保险案件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区分强制交通保险和商业保险。也就是说,强制交通保险可以赔偿两人,而商业保险只能赔偿一人。不应将其视为“两保两赔”。3、对于其中一辆主挂车未投保交通强制保险的理赔,根据《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十一)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者其他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主挂车连接时,如果其中一辆主车或挂车未依法投保交通强制保险,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交通强制保险赔偿的一部分,商业第三者保险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有责任承担拒绝赔偿商业保险的权利。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出以下观点:主挂车在静止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实际接触的主车或者挂车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即主车不再需要赔偿拖车有两个交通强制保险,我们要付。2008年4月20日,重庆a22632和重庆a0079拖车停在路上,被陈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倒。被撞部位是重庆a22632的正面。交警证实,重庆a22632主车牵引重庆a0079拖车的司机应对事故负责。主、拖车分别投保交通强制险和三责险。三责险的保险公司认为,主挂车的两项交通强制保险应在各自限额内赔偿受伤人员的损失,然后三责险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理赔。主车、拖车车主与交通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不认可,存在争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主车(牵引车)与拖车连接是机动车使用中的特例。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时,主车与拖车静止停放在路面上,三轮车自行撞向主车头部,三轮车与拖车的损坏没有物理机械联系。根据保险索赔的近因原则,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时,保险责任的承担才能成立。就交通事故而言,它只是一个交通事故之间的主要车辆和摩托车。拖车与保险事故在事实和法律上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强制交通保险公司不应对事故负责。此外,对于中国保险业协会发布的《交通保险强制理赔条例(2008年版)》的适用问题,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条例》是行业性文件,不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可撤销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作为确定主要车辆和拖车责任的法律依据。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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