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具备购房资质的前提之下,若缴纳了定金,是否能够退回主要取决于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若房地产开发商或者房屋中介公司曾向消费者作出办理购房资格的承诺,且因此诱导消费者签署相关合同并缴付定金,此时,消费者可依法主张返还定金,并且无须附加任何条件。若对方未能如约履行退款义务,消费者有权进行投诉举报,并将其诉至法院,指控其构成欺诈行为。
其次,若因消费者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获得购房资质,例如自行与中介机构或其他渠道达成办理购房资格的协议,但最终未能成功注销房产信息;又或是由于自身失误,误以为已完成房产注销手续,但实际上并未完成等情况,通常情况下,定金是不予退还的。
然而,具体的处理方案仍需与开发商进行协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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