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下班途中(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地铁、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路上被第三人暴力侵害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2.上班期间受伤:比如,久坐站起来扭伤脚、在办公室上厕所跌倒、开会时手被会议室门夹伤、在茶水间被掉落的瓷砖砸伤脚、膝盖被办公桌角磕伤、在单位食堂用餐导致食物中毒,等等。
3.下班前后与工作有关的受伤:比如,下班前在公司冲凉跌倒、给电脑关机导致手指受伤,等等。
4.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5.患职业病,比如尘肺。
一、中午吃饭摔伤算不算工伤
工伤指的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工作任务中发生损害而伤亡的情况。如果是在用餐过程中摔倒,则必须指出该餐厅设施或管理上存在何种缺陷(与摔倒存在因果关系),由此管理方存在过错,可以据此与企业协商赔偿问题。但不属于工伤范畴。
二、因公外出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
“因工外出”是指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到本地区以外或境外。在第一种情况下,可以是受领导指派,也可以是因职责需要自行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在第二种情况下,则必须是受领导指派的情形。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讯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职工虽处于生死不确定的状态,但本着充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下落不明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其工伤认定不以宣告失踪为要件。
在我国相关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应积极的按照劳动规定进行劳动。如违法相关的法律规定时,不可以进行相应的工伤鉴定,无法赔偿相关的损失。如因为劳动时间、劳动原因的应积极的按照法律进行办理工伤赔偿。
全文94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