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用非独立成交价格进行交易活动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进行调整,并确定应补税款的税务行政文书。转让定价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进行调整并限期补缴税款而向有关企业下达的执行通知。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按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1)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应取得的利润水平;
(3)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其他合理方法。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无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企业正常利率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予以调整。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无关联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予以调整。以上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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