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裁减人员的限制有哪些?
(一)企业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不得裁减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下列人员非本人自愿,企业一般不应裁减:
1、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并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20年以上,且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3、夫妻一方已下岗或失业的;
4、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配偶)、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残疾人配偶、侨眷;
5、参与集体合同谈判的职工代表。
二、企业裁员应履行哪些义务?
企业裁员之前负有预先告知的义务。《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法》专门制定了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措施。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部制定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应制定合理的裁员方案,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征求职工意见后,对方案作修正并应将方案和职工意见报劳动部门,听取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才可以正式实施裁员方案。
企业裁员属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为此企业应当给予被裁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补偿金外,还必须按经济补偿金额的50%支付追加补偿金。
补偿办法同时规定,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工伤被用人单位决定下岗的除按上述规定补偿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分别不低于医疗费的50%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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