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馆淹死人一般不会判刑。游泳馆若发生溺水死亡事件,游泳馆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及时提供救助或安全保障设施、措施不合格或存在缺陷的,游泳馆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一般不涉及刑事责任。
发生溺水事件时,游泳馆的救生员有能力救助但未履行救助义务的,该救生员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可能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游泳馆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因受害者本人原因导致其死亡的,游泳馆不需要承担责任。
游泳馆淹死人救生员有没有责任
游泳馆淹死人救生员的责任,需要具体分析:
1、若救生员已履行救助职业,则救生员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救生员未尽相应救助职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救生员工作职责具体包括如下:
1、持有合格的救生员证书,负责游泳池的管理,包括控制进场人数、场内秩序、票据登记;
2、待客热情、主动有礼,严格执行游泳池规定,礼貌劝阻泳客勿在池边跳水、追逐、打闹或非泳客进入游泳池范围休息、拍照;
3、坚守岗位,人不离池,思想集中,反应灵活,密切注意池内泳客的情况,对危险要有高度的预知感,发现险情及时抢救,保证泳客的生命安全。具有熟练的水中救生和陆地人工呼吸抢救等技术,对本职工作应有高度的认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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