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支票、银行转账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24 09:52:42 26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办理对外支付款项及内部转帐时,经办人员必须先填写“付款申请单”,填写时须注明填写日期、用款日期、对方单位名称、开户行及账号、金额、用途、何种付款方式(支票、电汇、汇票、承兑汇票)、备注(如合同号、发票情况、

已付款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相关出货情况等相应的有必要说明的情况),经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并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签字后,交财务部门处理。当总经理及分管副总或部门经理不在公司时,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方式由部门经理向分管副总及总经理请示,总经理同意后直接向财务经理授权进行审批确认,但随后须补办书面确认的手续。

支票由公司出纳专职保管;领用人凭审批签字后的“付款申请单”到出纳处领用支票,出纳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填写日期、收款单位、金额及用途,并盖上“不得背书转让”章,由财务审核人员确认无误后加盖印章,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如遇特殊原因需开具限额支票,领用人必须先填写“限额支票领用申请单”,注明预计金额和其它能提供的对方单位信息,经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并报总经理批准签字后,出纳应将支票按批准金额限额封头,填写日期及其它已知信息,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如领用人当天未使用,则须将该支票交回出纳处保管。如通过电汇、汇票等方式付款的,财务人员在收到经审核签字的“付款申请单”后,应尽快办理,并在办理完成后即刻通知用款申请人。如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无法及时办理,应马上将情况告知用款申请人。

经办人员在取得发票时,应仔细检查单位名称、金额、品名、数量等内容是否准确无误,增值税发票还应检查税号帐号,同时应注意出票单位名称与收款单位是否一致,如有误,须马上向对方单位提出质疑,并及时调换。

收到货物发票后按以下流程处理:

如取得发票后暂时不需付款的,经办人员应填写好“发票交接单”,并将发票与“发票交接单”一起送到财务部会计处;

如取得发票后需立即付款的,经办人员应填写好“付款申请单”,经审批后与发票一起交到财务部出纳处;

如取得发票之前已付部分或全部款项,经办人员应填写好“发票交接单”,并将发票与“发票交接单”一起送到财务部会计处;

经办人员使用限额支票取得发票后需填写报销单,经部门经理及总经理签准后交财务入帐。

凡50,000元以上款项进入公司银行帐户,财会人员应马上以口头或手机短信方式报告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

财会人员应每周将公司收、支明细帐以书面形式呈报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并对资金运用和财务风险及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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