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体股东构成了股东大会这一主要的公司治理结构。
然而,股东大会所能形成的决议仅限于合法的途径,并未能在外部环境中代表公司,亦无法在内部实际执行具体的管理职能。
值得注意的是,股东大会拥有的权利是最为根本且无可争议的:
身为公司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中枢,他们对公司的所有重大事项都有最终决策权。
就连包括董事与监事在内的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的任命,也是取决于股东大会的意志。
正因如此,无论是董事会还是监事会,他们都需要向股东大会负责。
至于董事会方面,他们拥有着企业的全面经营决策权和实质性管理职权;
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将依法由股东大会进行选举,以便在外在环境中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
董事会则被视为公司的常设机构,负责实际执行公司相关事务。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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