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提取条件必须符合以下四种:
1.参保人员死亡;
2.参保人员退休前出境定居;
3.外国人退休前离境回国;
4.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法办理医保个账余额转出手续。
办理所需材料:
(1)参保人员死亡后,其继承人申请支取其个人账户余额并核销个人账户,需提供以下资料:
a)明确死亡参保人员继承人信息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b)继承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c)委托申办的,需提供继承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资料,医保二级经办机构收取复印件,原件验后退还。
(2)退休前出境定居的参保人员支取本人个人账户余额,需提供以下资料:
a)个人书面申请原件;
b)记录“移民”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离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前往港澳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c)申请注销个人账户的,需在个人书面申请中注明;
d)委托申办的,需提供参保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资料,医保二级经办机构收取个人书面申请原件和其他资料复印件,原件验后退还。
(3)退休前离境回国的外国人支取本人个人账户余额,需提供以下资料:
a)单位证明或者个人书面申请原件;
b)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c)申请注销个人账户的,需在单位证明或者个人书面申请中注明;
d)委托申办的,需提供参保人员出具的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资料,医保二级经办机构收取单位证明或个人书面申请原件、其他资料复印件,原件验后退还。
(4)不能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个人账户余额的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支取本人个人账户余额,需提供以下资料:
a)单位证明(离职证明或调令)或个人书面申请;
b)参保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c)以下材料之一:
i.转入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件及复印件;
ii.转入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直接邮寄给本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的,可由本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出具参保人已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关系正式转出的证明材料;
iii.养老金一次性支取凭证(退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申请注销个人账户的,需在单位证明或者个人书面申请中注明;
e)委托申办的,需提供参保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资料,医保二级经办机构收取单位证明或个人书面申请原件、其他资料复印件,原件验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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