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释金严格意义上称为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有关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保释期间如果未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在保释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释金。
怎样退保释金
退还保释金首先需要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才可以。退还时要经过审核,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释金决定书》;
然后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保释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释金退还给嫌疑人,并且还需要嫌疑人在《退还保释金决定书》签字确认退还。
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需要遵守的规定如下: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保释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保释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释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第五十六条规定:被保释人的义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保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释金的,没收保释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释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保释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保释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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