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在保释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保释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释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第七十一条规定:被保释人的义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保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释金的,没收保释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释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保释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保释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释金。
2、决定退还保释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释金决定书》。
3、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释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保释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释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释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因此,如果被保释人在保释期间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保释的保释金都是应当退还的。
根据上文的介绍,如果被保释的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那么在解除保释措施的时候,一般就会将保释金进行退还。但如果有一些逃避侦查等情节,那么就要适当的扣除保释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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