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个体不得在两个省级行政区同时缴纳社会保障金。
当个体与雇主存在劳动雇佣关系时,雇主应在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该员工办理社保参保手续;
而当个体前往新的工作地点工作时,他们应在新工作地点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障计划。
此外,养老保险的年限也不可重复累计计算。
然而,对于个人缴纳社保的情况,仅可缴纳养老金和医疗保险这两项内容。
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若社保系由工作单位代为缴纳,则允许在两地进行缴费。
依据我国现行的社保法规定,每位公民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缴纳一份社保。
然而,由于我国社保实行地方缴纳制度且尚未实现全国联网,因此实际上可能出现同一位公民在同一时间段内在两个不同地区缴纳社保的现象。
在此情况下,我们建议您暂停其中一个地区的社保缴纳,优先考虑停止自行缴纳的那一份。
至于单位缴纳的部分,则无需停止。
如此操作,便能有效避免因多缴导致的经济损失。
已经缴纳的部分,目前尚无有效途径进行退还。
唯一可行的方法便是待日后将两个社保账户合并之时,社保部门将会发现存在重叠的部分,届时社保部门将要求退还其中一个账户中的相应金额,并且仅能退还个人缴费部分。
对于完全由个人承担所有费用的社保,无疑会带来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
关于此问题的影响方面,请放心,您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任意时刻,前往各个参保地的社保局申请将已缴纳的社保金迁移至即将办理退休手续的所在地的社保账户中进行合并。
值得注意的是,迁移合并后的社保并不会对您的累计缴费年限产生任何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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