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拒认工伤,尸体带酒味
时间:2023-07-02 19:06:15 1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虽然他死的时候是下班时间,但尸体有酒气,交警也鉴定他死前喝了酒,我们不能认定工伤。”南京六合区的张先生下班途中骑车撞到路边石子堆意外身亡,得知噩耗,张先生的家人要求企业给予工伤赔偿。企业却以交通事故鉴定张先生尸体有酒气,属醉酒骑车为由不认工伤。这起工伤纠纷近日在六合区新集镇司法所调解下,以企业出于人道补偿3万元结案。

“我们有交警大队认定报告,确认张某是酒后骑车身亡。”南京六合区某公司称,今年9月28日,在公司上班的员工张某下班后与朋友一起喝酒。饭后,张某在回家途中骑摩托车撞上路边的石子堆,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对该事故进行了认定,确定为醉酒后驾车致死,属单方交通事故。六合区某公司接到事故认定报告认为,张某身亡是下班后喝酒所致,不应算工伤。

“国家有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应算工伤。”拿不到工伤赔偿,张某的家属感到愤怒,冲到公司里以“张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为由,要求张某所在企业按工伤给予赔偿。为了达到工伤赔偿目的,张某的亲戚多次聚集到张某所在企业实行堵厂门、拉电闸等过激行为。张某亲属无端闹事,严重影响企业生产,原本有意对张某死亡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企业也很恼火,拒绝了张某家人的赔偿要求。张某家人开始在企业门前大吵大闹。

六合区新集镇司法所在获知此事后,介入调解。司法所长要求张某家人立即停止胡闹行为,告诉闹事的张某家人,虽然国家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出现车祸算工伤,但前提是下班后直接回家。而张某是喝了酒才回家,不属工伤赔偿范围。经过所长的耐心规劝,死者亲属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遂停止胡闹,表示愿意服从司法所调解,依法解决问题。

经过司法所多日调解,企业最终同意补偿3万元,石子堆的主人也愿意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与张某一起喝酒的几个朋友也慷慨解囊拿出钱来帮助张某亲属渡过难关。一起因醉酒后骑车致死引发的工伤赔偿纠纷得到了妥善化解。

冒名入职后工伤死亡用人单位拒绝赔偿

来宾男子韦某华用弟弟的名义入职某保安公司,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后被认定为工伤死亡,家属可从保安公司一次性领取49万余元工亡补助金,但被保安公司以违反诚信原则存在严重过错为由拒绝支付。8月17日,来宾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支持了保安公司的诉讼请求,韦某华的家属只获得3万元的医疗费和丧葬补助金。

男子被认定为工伤死亡

2011年12月,57岁的韦某华应聘到来宾市一家保安公司上班,当时他以胞弟韦某堂的名义跟保安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于2012年3月辞职。2012年12月,他又以韦某堂的名义到保安公司上班,月平均工资为1200元。他入职保安公司时,提交的政审表中均填写为韦某堂的真实情况,并经派出所盖章确认。他在保安公司工作期间,交接班记录表、考勤表、工资报销花名册等材料中,均以韦某堂之名签字。保安公司亦以韦某堂之名为韦某华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2013年4月20日,韦某华在上班时突然发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兴宾区劳动仲裁委认定保安公司与韦某华存在劳动关系,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韦某华的死亡视同工伤,市政府行政复议也维持人社局的认定。为此,劳动仲裁机构裁定保安公司向韦某华的5名家属支付医药费、丧葬补助费以及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2万余元。

因冒名入职公司拒赔

保安公司不服裁决,以韦某华冒用他人身份为由拒绝赔偿工伤死亡补助金,将韦某华的家属起诉到兴宾区法院。保安公司认为,公司是与韦某堂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韦某华。公司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韦某堂缴纳社保的,韦某华在该案过程中存在过错,其导致的工伤赔偿这一块的损失应当由其本人承担责任。而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当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生的法律后果仅仅是公司依法支付其劳动报酬,对相应的其他劳动法规定的待遇公司是没有法律义务去支付的。

面对公司的说辞,韦某华的家属认为,保安公司既然以韦某堂的名义为韦某华缴纳社保。在已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应当向韦某华的家属支付其工亡的相应赔偿。

兴宾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保安公司向韦某华的家属支付3万余元医药费和丧葬,以及49万余元的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同时,还判决原告保安公司每月向其中的一名家属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564.21元,直至对方丧失供养条件时为止。

公司诉求获法院二审支持

保安公司不服判决,向来宾市中级法院上诉,认为韦某华冒用韦某堂的名义到公司工作,其违反诚信原则,直接导致公司以韦某堂的名义办理工伤保险以及韦某华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后果。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保安公司支付韦某华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

来宾中院二审认为,韦某华作为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向用人单位保安公司提供虚假身份证明,冒用韦某堂的名义入职,明显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告知义务,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由此导致用人单位不能正确办理韦某华的社会保险相关事宜,进而造成本应能从保险机构申领相关保险待遇不能实现,其自身存在严重过错,故对该损失其应自行承担责任。但基于韦某华与保安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韦某华确因工伤事故死亡,根据公平原则,医疗费和丧葬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保安公司承担。据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保安公司只向韦某华支付医疗费和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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