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30日110700来源:百色新闻网
10月25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自家房前屋后种植果树被砍引发宅基地侵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骆娘、骆婆媳、骆卜卦、骆迷立即停止侵占原告罗列位于平坡利(地名)宅基地房前屋后约两亩的土地交由原告经营管理。
1990年,原告罗列经过申请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为建房用地,该地名叫平坡利(地名)。原告在该地建房居住后,先后在房前屋后的荒山上种植松树、红椿树、茶油树、板栗树等,面积约两亩。2006年,被告被告骆娘、骆婆媳、骆卜卦、骆迷未经原告同意,就擅自砍伐原告种植的若干林木和果树,并种植玉米,在原告的阻止下方停止。2007年,四被告又强行在该地开荒种植农作物,原告多次找到村委会、乡司法所调解未果,遂以被告侵害其土地使用权及财产权利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被砍伐的果树等价值共520元,并向原告陪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罗列经过申请获得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其有权在该地上建房居住,并在房前屋后的荒山上种植林木,该林木归原告所有。根据我国农民的长期生活习惯,农村居民宅基地一般包括居民生活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等,原告为生产生活需要,在不占用耕地的情况下,适当扩展宅基地周围的荒山种植林木,应视为宅基地房前屋后的使用范围。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占其房前屋后约两亩荒山和赔偿被砍林木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因原告没有提供林木损失的具体数量及价值的证据,法院亦无法查,原告可在收集证据后另行起诉。被告辩称该纠纷地权属不明确,不是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意见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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