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江苏南通港闸区人民法院对该院受理的首起涉外人身伤害民事赔偿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季某、某汽车运输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李某各项事故损失4.66万余元。
原告李女士是美国某商务公司的高级主管,拥有美国国籍。2003年8月,李女士应公司指派到南通市考察投资项目。李女士因不熟悉中国交通规则,站在公路车道内等候出租车时,不幸被季某驾驶的正在倒车的货车撞倒,导致骨盆和左腿骨折。事故发生后,李女士被紧急送至附近医院救治,后因需要又转至上海某大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用去各项费用12万余元。
在赔偿问题上,双方对李女士在上海治疗期间的费用问题发生争议并诉讼至法院。原告认为自己是美国公民,享有高级医疗待遇是合情合理的。被告则辩称事故发生在我国境内,应适用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所住贵宾病房和所用名贵药品费用依法不应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并没有针对外国人的特殊民事赔偿法律,在赔偿标准上仍应适用我国法律,故李某的赔偿只能享受我国公民待遇。
江苏省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有哪些?
(一)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二)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丧失劳动能力)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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