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自由选择退出房产持有
时间:2023-07-11 13:00:31 4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下列情形可以无条件退房:1、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2、购房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的。3、购房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或开发商欺诈订立的。4、按揭不能的。5、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6、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的。7、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使用的。8、房地产商擅自变更规定的等等。

开发商须无条件退房的几种情形

买方一旦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除非具备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形,开发商很难对买方进行无条件退房。

在下列情况之一,开发商必须无条件退房。

第一,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第二,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第三,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第四,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第五,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第六,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

第七,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

第八,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退房条件出现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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