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撤销和无效的不同之处
时间:2023-07-05 17:20:40 1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致使合同至始不产生法律效力,而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可被撤销的情形,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有可撤销事由1年之内经过诉讼或者仲裁行使法定的撤销权后才能致使合同不产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有:(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有何区别

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具有如下区别:

1.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可撤销婚姻必须由具有撤销权的婚姻当事人提出,无效婚姻提出主体可以是第三人;

2.可撤销婚姻多数为违反私人利益的行为,无效婚姻多是违反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3.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后任何时间内提出,而可撤销婚姻只能在婚后1年之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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