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发现,盗窃罪与窝藏赃物罪并非总是被合并审判,更多时候它们是作为单独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且有着各自独立的定罪量刑标准。
然而,倘若同一人实施了盗窃行为,进而其所偷物品又被其隐藏或藏匿,此时,该人便可能因涉嫌犯下盗窃罪以及窝藏赃物罪。
而窝藏赃物罪主要是指,行为人明确知晓这些物品为非法获取所得并且这些财物还因此产生了利益相关,却仍然选择将之窝藏、转移、购买、代理人销售,甚至是用各种手段进行掩盖或者隐匿、妨碍司法机关查处的行为。
针对此类涉案人员,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权衡犯罪性质、情节的严重性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程度等多种因素,以制定出公正合理的终审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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