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各方可以就医疗费用的支付协商支付问题,可以由受害人自行支付,后向对方索赔。也可以由肇事一方垫付,之后在法定的赔偿数额内抵消,对于垫付者,应当保留相应的单据。商业三者险的垫付要么通过协商确定,要么只能通过先予执行得到解决。根据法律,追索医疗费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被告人先予执行。
交通事故受害人怎么理赔?
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赔偿,保险公司将按照本次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险中赔偿,一般会承担超出部分的百分之三十,被保险人负责赔偿剩下的部分。出现在免责条款内的情况,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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