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身为纳税人的自然人股东还是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乙公司,皆未有滥用税款之处,亦即已充分履行应向国家支付的税收负担。
尽管可能出现税款入库地点定位失误的情况,此种情况无法否认及抹灭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确实没有滥用国库资金的事实。
更何况,税款入库地点定位失误乃源于税务部门的管理不善导致,因此,当事人未曾侵占国库财政资源,已充分履行了其应尽的税收责任,因此不应进一步收取任何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