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业户所拖欠之物业费用应由其独自承担并予以结算完毕。
这类费用是原业户在购买房产过程中,与物业管理方之间产生的债务关系所涉及的范畴。
虽然房产已完成产权过户手续,意味着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变更,但这并不代表房屋所有相关连带责任也随之进行转让。
因此,新业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新的物业服务协议时,不必承担起原业户未缴纳的物业费用,只需支付自自己成为房产持有者之日起所产生的相应物业费用即可。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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