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命权是什么?
生命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以生命维持和生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将生命权视作一项独立的权利。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
二、生命权优先性是什么
生命权优先性是指当生命权与其他法益冲突时,生命权应具有优先性,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
1.生命防卫权
为保全生命权,自然人有权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即便由此对他人的财产权、生命权以外的人身权造成侵害,也可在民法、刑法上构成免责事由。
2.是不可克减的权利
生命权属于不可克减的权利,即使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在紧急情形下也不能被限制和征收。
3.受害人同意无效
为维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私法的根本原则,受害人同意一般可成为阻却违法事由,可免除行为人的责任。然而,以生命权为客体的受害人同意通常不产生法律效力。
4.并非绝对优先
例如,国家可在刑法上设置死刑,依法剥夺生命权。由于自然人的生命处于同样等级,不同的生命权之间也不具备优先性。
三、生命权违法性的表现
生命权违法性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自杀的违法性
自杀完全可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愿之结果,但此时的受害人同意违反了公序良俗而无效。对自己的生命的侵犯同时意味着是反对公众法益时,同意的效力就被排除。“自杀秀”具有双重违法性。
2.参与自杀行为的违法性
参与自杀行为指自杀人本身确有自杀意思,但却是在他人的积极行为帮助下实现了自杀结果,自杀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参与自杀行为的违法性则表现为助成违法行为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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