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包括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造成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以及被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给付的保险金额。
保险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造成赔偿请求权。
2.实质条件: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
3.额度条件:被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给付的保险金额。
保险代位权的相关要件有哪些?
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在向第三人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实现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首先,第三人须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且须发生了保险事故。其次,保险人须已向第三人承担了保险责任,并且已取得或者可能取得赔偿的权利。此外,保险人须将向第三人的追偿权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行使,并且须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最后,第三人须对保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且须符合法定程序。如果缺少上述任何一个要件,保险代位权将无法实现。
保险代位权成立的要件包括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造成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在向第三人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实现保险代位权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包括第三人须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且须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须已向第三人承担了保险责任,并且已取得或者可能取得赔偿的权利;保险人须将向第三人的追偿权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行使,并且须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第三人须对保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且须符合法定程序。如果缺少上述任何一个要件,保险代位权将无法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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