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
角色定位问题研究
执行难及因其上访多的现象近年来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究其声源,笔者认为,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执行案件的申请人,二是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申请人的声音带着浓浓的怨气、恨气;法院、法官的声音带着无可奈何的冤气和少气无力的叹气。申请人怨恨于法院执行不力,不能使自身的合法权利顺利实现或实现;法院、法官基于执行案件数量多、被执行人难找、可供执行的财产难查、所处的社会执行环境差、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法院办案经费少、干警待遇差又疲于拼命工作,却不被社会特别是执行案件申请人的理解,而倍受指责,故为之喊冤叫屈、哀声叹气。究其根源,笔者认为,最主要原因之一是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在民事执行程序的不同层面上的角色定位严重错位造成的。即在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层面上,人民法院往往采取职权主义,不能很好的发挥申请执行人的优势资源。对执行程序中在查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层面上,笔者认为,应确立当事人主义原则。本文着重针对当事人主义原则,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明层面上的角色定位问题方面进行探讨。
我国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明制度在立法上几乎尚属空白,由此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和无序,也引发了整个法律界的广泛争议,其争议的焦点又主要集中在被执行人财产查明的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说法:
一是被执行人财产查明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应实行当事人主义。即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申请执行人应当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始终处于中立和消极的地位,不宜利用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取证,否则有失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同时,申请人理应承担被执行人财产查明及举证不能的执行后果。
二说认为被执行人财产查明应当采取职权主义。就是说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毫无疑问应担当主角,因为法院执行机构就是保障权利人预期利益的实现,依照法律赋予的强制力,行使执行调查权,承担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明的法律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执行人财产查明既不能完全归责于申请人,也不能由法院执行机构统包统揽,而应当形成双方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资源,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也就是说采取以申请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主,法院的调查取证为辅的折衷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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