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多次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并宣布开庭日期后,或者在开庭时,因法律原因决定案件改期审理的制度。推迟审判只能发生在审判阶段。延期审理前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在延期审理后仍然有效。但是,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审判期间。第45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审判或者撤回起诉
公诉人在审判过程中提出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民事诉讼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后,因特殊情况发生而延期审理的制度。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当事人和其他必须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
(3)必须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获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455条规定应当延期的其他情形,在庭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可以建议法院暂缓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犯罪事实、遗漏同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证据的;p>(二)被告人揭露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调查核实的
(三)发现同一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不作为或者不作为,不需要补充调查和补充证据,但需要补充,增加或改变起诉。p>(四)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当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发表意见的;(五)需要审查、复核新证据的;(六)检察官出示或者宣读移交给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在开庭前,或者补充、变更起诉,(7)被告人或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证据,公诉人无需调查核实。(8)公诉人证明证据的合法性收集和需要调查核实
如果在人民法院开庭前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推迟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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