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这种合同具有独立性。
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
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等相对于提供担保的借款合同即为从合同。
从合同的存在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故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但是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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