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丈夫与公公在同一单位工作,当初单位分房时,考虑到王某夫妇带女儿与公婆同住,单位分给了一套小三居供三代同堂居住,房产证是公公的名字。
1996年单位住房改革,王某夫妇与公婆共同出资,以公公的名义购买了现住房。此后,王某的婆婆、丈夫相继去世,公公再婚。
令王某没想到的是,后来王某的公公以房主的身份起诉要求王某腾房,认为儿子已经不在人世,儿媳孙女没有居住该房的资格。
答:首先该房是单位分的公有住房,因一家三代同堂,单位才分给老人一套小三居,该房中也含有王某夫妇的利益;其次购房时王某夫妇也出了部分房款,王某夫妇对房屋享有部分受益权。虽然王某的丈夫已故,但王某夫妇的权益仍在,老人不允许王某携女在此居住,于法于理无据。
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公公要求其腾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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