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演出经纪机构设立流程有哪些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文化和旅游厅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3、文化和旅游厅窗口首问责任人提出审查意见(限4个工作日);
4、文化和旅游厅窗口首席代表审核、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2个工作日);
5、文化和旅游厅窗口制作决定文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限2个工作日)。
二、桂林演出经纪机构设立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桂林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办理材料
1、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2份
2、营业执照2份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2份
4、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2份
5、公司与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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