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买房时可能会遇到哪些陷阱
时间:2023-05-08 07:10:33 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虚假宣传陷阱:一些房地产公司在广告中夸大事实。规避依据:新的合同草案将在签订合同前包括广告和宣传材料中的所有图片、数据和说明。如果是具体明确的承诺依据,可以作为附件写入合同。陷阱:广州某房地产公司规定:“乙方支付本条第五款所列的首付款及相关综合费用时,甲方应与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在签订购房书时,已支付定金并提供了合同担保,这实际上颠倒了签字和付款的顺序。

规避依据:新合同草案要求开发商到国土房管局做预售备案,购房者确认已登记后再向开发商付款。三是面积误差陷阱:面积误差发生时,选择退房和索赔是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但往往难度较大。撤销依据:新合同草案对面积误差有非常详细的规定,面积误差率绝对值超过3%。买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或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四、一房二卖陷阱:部分开发商与消费者签订协议后将房屋转售给他人,造成一房二卖的欺诈行为。

撤销依据:根据新合同草案,甲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预售合同备案手续。陷阱:部分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前,故意隐瞒或告知消费者不完整的事实,如房屋是否有装修、普通装修或精装修等,模棱两可。

撤销依据:在新合同草案中对标的物特征进行详细、具体、明确的描述,可以有效防止纠纷的发生,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六、单方面扩大合同终止权的陷阱:有的开发商单方面规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约定开发商不再要求另行通知,超过多少天合同即告无效。撤销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商品房销售中,买受人迟延履行债务的,出卖人应当催告买受人。通知发出后,买方仍有三个月的宽限期。如果买方未能在此期限内履行合同,合同可以终止。7免责权利陷阱免费使用:部分房地产公司在《商品房销售补充协议》中规定,因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延期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监管和认证滞后、政府市政配套设施失灵、第三方损坏等,高考期间停工或其他政府规定,施工单位工期延误和施工期间停水停电两者之间。出卖人可以在交付房屋时通知买受人,根据事实延迟交付房屋。扩大自己的豁免范围。

规避依据:根据新合同草案,因不可抗力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延迟交货的,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给予消费者平等协商补充协议条款的权利。8不平等违约责任陷阱:消费者投诉购房时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在违约责任一栏中有这样一个内容:“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甲方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个月,按乙方已付房价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乙方逾期未向甲方支付房价款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已支付房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不得办理入市手续。”经营者必须等待一个月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仅为消费者已付房价的3%;如果消费者未能按时支付房价,将立即视为违约,并扣除消费者已付房价的10%作为违约金,而双方承担的违约金数额相差悬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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