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XXXX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丁XX母亲王XX的委托,并指派苏XX、孙XX律师共同担任被告人丁XX在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受理此案后,我们查阅了本案主要案卷材料,本律师认为,一、二审法院所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且丁XX具有多方面的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依法不应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丁XX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丁XX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丁XX在故意杀人过程中,使用卡脖子的方法致使被害人李XX死亡。显然,根据丁XX的侦查阶段的口供及两次当庭供述,难以证明丁XX具有杀人的故意。
首先,根据本案证据证实被告人丁XX与被害人相识长达三年之久,关系密切,感情甚好,案发时被告人其毫无杀死被害人的意图,只是试图和被害人能多呆一会儿,当其堵住门阻止被害人离去时,被害人出手掐住被告人的脖子,此时被告人出于反抗下意识的掐住了被害人的脖子,意外的导致被害人窒息死亡。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被告人失手导致的,是万万没有料到的,正由于丁XX本无杀人的故意,被害人的死亡不是丁XX所追求或放任的结果,而是违背其意志的,因此,应该是从本案事实得出的必然结论。丁XX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故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正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丁XX是故意杀死了被害人,所以,只宜认定丁XX是在阻止被害人的过程中以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过失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即故意伤害致死)。一、二审法院关于丁XX系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认定因而显然不当。
本案证据证实被告人意外的发现被害人死亡后,头脑一片空白,悔恨万分,只图能见其母亲一面后再报警自首,拖延被发现的时间,方将尸体肢解,并非发泄怨恨,而且至被害人死亡是两个阶段。主要考虑被告人致死被害人的手段,主观故意。据此,一、二审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十分恶劣,犯罪手段十分残忍,与客观事实依不符。
其次、刑法规定的死刑只适用于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是指,犯罪分子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及其严重和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特别重大,两者缺一则不能适用死刑。在确定对犯罪犯罪判处死刑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对其能否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律师认为,对丁XX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理由如下:
故意杀死被害人与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属于犯罪情节不尽相同的两种情形。诚如《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所指出的一样,“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情况下,也应严格区分属于故意杀人的“致人死亡”与属于故意伤害致死的“致人死亡”的界限。因为尽管两者依法均属于可以适用死刑的情节,但考虑到两者的主观恶性与行为性质不同,在通常情况下,作为最高法定刑的死刑只应适用于主观恶性极大的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而对于故意伤害致被害人于死的情形,则除非“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比照前引《既要》的规定)。而如前所述,在本案中,对丁XX致人死亡,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而且,并非属于“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单纯的以其造成了致人死亡的加重结果为由,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实属量刑过重。显然违背法律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
再次、被告人丁XX真正悔罪,那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前列《规定》,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前列慎用死刑的政策,对其可以不适用死刑。一、二审法院不考虑丁XX的悔罪因素对丁晓利不予从轻处罚,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有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慎用死刑的政策。
第四、丁XX主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迅速、顺利地破获案件的行为,属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因而是其认罪态度好的明显表现。而根据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以及司法惯例,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与认罪态度好,均是可以酌情对犯罪人予以从宽处罚的情节。因此,即使认为对丁XX依法应适用死刑,也应考虑其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与认罪态度好而对其从轻处罚,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其五,丁XX的本次犯罪性质与情节虽属严重,但其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劣迹,更无任何犯罪前科,被告人即是初犯、又是偶犯,从侦查直至二审开庭过程中的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亦不大,因而尚不属不堪改造之列,对其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既不至于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也不至于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危险。
综上所述,丁XX的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罪行虽属严重,但本案的多方面的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或酌定情节与因素决定了丁XX完全可以不判处而且也不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关于适用死刑的规定,基于丁XX即使应被判处死刑也不属于应当立即执行的情况,不核准对丁XX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以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张显法律与人性的宽容。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辩护人:孙XX律师
北京XX事务所律师
二○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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