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徐某将自己盖的一套房子转让给张某,转让价格为17万元。张某交了15万元,仍欠2万元。物业占用的土地,是居委会在没有任何建设许可证和申请的情况下转让的。张某收到房子后装修居住至今。2014年,徐某起诉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剩余的2万元。【分析】
关于如何处理本案,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徐某将房屋交付给张某后,张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一直住到现在,因此不适宜将房屋归还给徐某。张某应按约定支付剩余房款。但是,第二种合同无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徐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双方应互相归还。主要原因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处理无效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一个习惯用语。一般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而是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又称“农村产权房”。这类房屋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也不会在国土房管部门备案。所谓产权证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全文50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