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往往需遵循以下三项基本标准:
行为人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即是基于内在自由而做出的决策;
以及不得违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亦要尊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关于借款合同未载明欠条事宜,这并不能直接影响到合同效力的判断。
只要借款合同能够达到以上所述三项基本要求,其中包括借款及放贷的当事人均具有适当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借款合同中的内容又是针对各方真实意图的表述,且其内容不违背现行法律规范以及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话,那么这样的借款合同便被视为合法有效。
具体来说,欠条作为借款事实的书面凭证,虽然至关重要,但是并非构成借款合同成立要素的绝对必需条件。
若借款合同已经详细记载了借款的具体事项、金额、还款期限等关键数据,且经双方签署认可,即便欠条未予签订,我们也可以通过借款合同来确切了解借款事实是否确实存在。
由此可见,在借款合同中未列明欠条不会对合同效力产生实质性影响。
只要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该合同就应被视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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