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检查制度,检查客户身份,按照规定对运输和运输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检查。对于禁止运输、发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客户拒绝安全检查的物品,不得运输、发货。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客户身份、商品信息登记制度。因此,快递需要身份证。
寄快递东西损坏谁负责赔偿?
快递快件损坏由该快件快递公司负责。在寄递过程中发生损毁快递服务组织应予以赔偿。
属于下列情况的,快递服务组织可不负赔偿责任:
a)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快件损失的;
b)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保价快件除外);
c)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快递服务国家标准》
1、赔偿
发生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时,快递服务组织应予以赔偿(具体规定见附录A)。
附录A快件赔偿规定
2、赔付对象
快件赔付的对象应为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
3、赔偿条件
在寄递过程中,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内件不符时,快递服务组织应予以赔偿。
属于下列情况的,快递服务组织可不负赔偿责任:
a)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快件损失的;
b)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保价快件除外);
c)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
4、快件损毁
快件损毁赔偿应主要包括:
a)完全损毁,指快件价值完全丧失,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
b)部分损毁,指快件价值部分丧失,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邮政法》第二十三条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邮政编码由邮政企业根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编制规则编制。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编码的编制和使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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