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后,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拆除违章建筑的义务),并将履行情况记入《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执行笔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不履行的,期满后又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际上,许多违建人并不自行实施拆除,这就存在强制拆除的问题。根据各方面规定,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强制拆除方式:行政强制拆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及城管执法现场执行。其中,城管执法现场执行的做法多见于地方性规定,这存在执行主体、执行权限和执行程序的合法性问题,一般认为只适用于规模较小的违章建筑,并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予以现场拆除。
一、强拆的事后补救
如果有的被拆迁户的房屋在诉拆迁裁决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执行强拆了,并且诉拆迁裁决一案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事后补救的方法是:
(一)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如果万一碰到个清官将违法的拆迁许可证给撤销了,依拆迁许可证而发生的拆迁裁决和法院的强拆统统要被撤销,实行执行回转。
(二)同时可将诉讼中了解到的拆迁人提交的有关拆迁申请资料的违法性,进行投诉。
(三)将拆迁裁决一案申诉到最高法。
先予执行拆除了房屋,只是判前保障日后执行的一种措施,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已败诉,在该案未结案之前,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案的提起,大大增强了被拆迁人推翻(即撤销)拆迁裁决书的力度,因为法院如果要认定拆迁裁决合法,必然要求拆迁裁决的基础条件――拆迁许可证也要合法,如果出现拆迁许可证被撤销的结果,拆迁裁决必然会被撤销。
二、其他强制拆迁程序
(一)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过程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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