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
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市内四区、高新区,下同)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2018年为2195元月);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
30,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均按零计算。如果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1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8年为2744元月);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全部退休的,不再核定收入;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总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4、单身申请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三)新就业职工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或持有市区居住证,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毕业时间按第一学历毕业证为准;
3、收入稳定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8年为2744元月);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总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5、申请人在市区缴纳养老保险;
6、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四)外来务工人员
1、持有市区居住证满6个月,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收入稳定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8年为2744元月);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总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4、申请人在市区连续6个月或累计12个月缴纳养老保险;
5、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五)不得申请的情况
1、城镇低保、低收入单身申请人(含离异、丧偶)未满35周岁的;
2、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在五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3、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4、离婚不足2年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申请人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6、工作单位被计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
7、个人被列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
8、配租成功的家庭,放弃入住或被清退未满2年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9、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单身申请人父母在市区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的;
10、市区城中村男性居民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女性居民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不享受本村分房待遇的证明,可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类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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