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交易流程中,当购房人士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相应的购房协议之后,倘若他们在履约过程中发现所购置的房屋价格出现了下调现象,那么他们既没有权利采取撤销措施来解除这份商品房销售合同,也无法向开发商申请退回先前支付的购房款,而唯一可行的选择便是继续坚守并履行当初所签署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及义务。这是因为,商品房销售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要式合同,其订立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也就是说,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后,这份合同才能够正式生效并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以房屋价格下跌为由,试图撤销或者终止购房协议,或者要求开发商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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