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汤阴县法院民二庭法官用情理法引导当事人,促成一起因预付款收据大小写不一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成功调解。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并当天将货款履行。
2007年11月,张某与王某达成口头买卖协议,张某预付给王某货款,王某供应给张某化肥,供应结束后,双方对账结算。2008年7月,王某收到张某预付款后,为张某出具一份收据,内容为今收到张某化肥预付款现金陆万元整,¥20000元,王某。双方对账时,发现收款条大小写不一,二者相差数额较大,对此,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张某一气之下将王某起诉到法院。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多次做双方思想工作,根据双方供货情况,结合货物价款及一般生活常识,引导双方当事人尊重实际情况。同时,释明法律规定:双方对收款数额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应以大写数额认定。如果双方继续打官司,不仅伤感情,而且费心劳神,还会增加诉讼成本。在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都做了让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满意的说:给多少钱是小事,主要是心里想不通。经过法官的释法析理,我们都想通了,和为贵,不能因为钱伤了和气。我们以后再出具手续时,一定会谨慎,避免再生纠纷。
全文49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