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取得的发票未在以前年度入账,发生年度汇缴前取得发票可以调整到以前年度入账,汇缴按照调整后的数据申报,可以税前扣除;汇缴后取得发票可以调整到以前年度入账,需要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跨年取得的发票未在以前年度入账,取得发票后计入当期,能否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各地执行时存在争议,可以与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赔偿款需要发票入账吗
赔偿款一般不需要开发票。需方因供方未履行经济合同而收取违约金,显然不属于应税行为,不准开具发票,供方也就不需要取得发票,凭借经济合同、收据等证明材料即可税前全额扣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生以下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征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无形资产;
7、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
8、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因此,除去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的情况外,都是可以开具专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局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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