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诉案件的救济手段,规定了立案监督。虚假诉讼罪属于公诉案件,若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而不予立案侦查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请后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若该理由不成立的,则人民检察院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院通知后会立案。
若发现虚假诉讼怎么办?
可以向法官提出认为是虚假诉讼的行为。
认定虚假诉讼要注意以下情形:
(一)、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
(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
(3)虚构事实;
(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
(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
(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
(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
(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
(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窗口及法庭张贴警示宣传标识,同时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中明确告知参与虚假诉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诚信诉讼。
(四)、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审理中,要加大证据审查力度。
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要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五)、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
除法定事由外,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要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规定的作用,探索当事人和证人宣誓制度。
(六)、诉讼中,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要做进一步查明,慎重认定。
查明的事实与自认的事实不符的,不予确认。
(七)、要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力度。
对双方主动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注重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要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综合上面所说的,虚假诉讼的行为是严重的扰乱了我国的司法程序,他人只要发现存在虚假诉讼的行为,那么是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向法院提出来,只要认定犯罪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于不同的案件所存在的处理方式就会不一样。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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