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可以拒绝探视孩子吗
在离婚之后,任何一方都无权阻止对方对子女进行恰当的探望行为,然而,如若其中一位父亲或母亲的探望行为对亲子关系的和谐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那么另一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中止该探望行为的申请,并请求法院依法对此作出裁决。
当导致中止探望的原因消除后,应立即恢复探望。
关于探望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应由父母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通常情况下,在不影响子女正常学业以及不会严重扰乱其日常生活规律的前提下,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内,由间接抚养人与子女进行单独交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了,孩子的祖父母有探望权吗
在双方离婚之后,祖父母并无权力去看望他们的孙子孙女。
这并不代表他们完全失去了与孙辈亲近的机会。
事实上,在离婚之后,孩子的亲生父母便享有了对孩子进行探视的重要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离婚后,未直接承担养育责任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望自己的子女,而另一方则负有提供必要协助的义务。
法律仅明确规定了离婚后,未直接承担养育责任的父亲或母亲,拥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需履行协助的义务。
关于如何行使探望权以及具体的探望时间,均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应由当地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n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n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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