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扩大生产规模审批如下:
1.矿山企业向当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递交《矿山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申报书》;
2.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对申报书进行审查,向上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审批申请;
3.上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并进行环评、安全评估等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
4.经评估报告的审核,上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批复,颁发《矿业权许可证》等相关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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