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权属国家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3、产权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公司和个人不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司和纳税公司的房地产,使用者必须代替缴纳房地产税6、所有权属于集体制,实际使用者缴纳税金的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国籍个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所有的房地产不征收房地产税。
房产税征收历史
房产税也许还有很多人感觉非常陌生,其实回顾历史,在我国房地产税并不是什么新事物。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就规定了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同年6月,国家调整税收,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51年,政务院还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到了1973年,在税制改革中,房地产税又一分为二,对试行工商税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了工商税;另一部分,仍称为城市房地产税,只对有房产的个人、房地产管理部门继续征收。直到1984年国务院决定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制时,确定对企业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同时,鉴于中国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使用者没有土地产权的实际情况,城市房地产税又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但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的正式开征,已经是1986年的事了。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决定从当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而对在中国有房产的外国侨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这意味着,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正式分家,各司其职。房产税专司内政,针对内资企业和国内人员征税;而城市房地产税主外,负责涉外企业和外籍人员的税收。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接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至此房产税实现内外合一,不再区分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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