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富余人员劳动法的思考
时间:2023-05-07 18:22:08 4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主辅分离、第二产业结构调整、富余人员安置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各直辖市经贸委:

现印发《主辅分离、辅业结构调整等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国有大中型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7月31日《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劳动关系处理办法》,《辅业结构调整和富余人员安置》(财发[2002]12号),认真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应当在改制后30日内与原主营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商登记

(2)转入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应当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改制企业在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就劳动合同期限达成协议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三年的,延长至三年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调入非国有法人控制的改制企业的职工,由原主营企业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转业国有独资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少于三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按照职工在原主企业的工作年限与企业改制后的工作年限相结合计算。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时,生活补助的发放办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执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的批复》(劳发[2001]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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