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有关尸体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内容。但是,关于尸体的法律属性究竟是什么?
对尸体的法律属性,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是身体所有权说。该说主(张尸体是身体所有权的客体,它认为身体权本身就是公民对自己身体的所有权,公民死亡后,其所有的身体变成尸体,其所有权理应由其继承人继承。这种学说进一步认为身体具有物的属性,在自然人死后,尸体当然也是物,只是物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第二种是尸体所有权说。该说认为在自然人死亡后,其遗留的尸体变成一种客观存在的静态物。对于这种物,所有权最初为死者生前享有,死后即为其最亲近的家属取得。这种理论认为身体不是物,而尸体是物。
第三种是管理权说。这种学说认为尸体不是财产所有权的客体,而是火化、埋葬、祭祀的标的。死者的近亲属对尸体的权利,实际上是管理权,负责进行火化、埋葬并保持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质言之,尸体是管理权的标的。
第四种是非身体权说。此说认为,公民死亡,其躯体不成其为身体而只是尸体,不再是身体权的客体,因而对公民尸体的处分不属于对身体权的侵害。尸体不再是身体,对尸体的支配权当然就不再是身体权的内容。
第五种是人身权延伸保护理论说。法律在依法保护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消灭后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法益所给予的,延伸至其诞生前和消灭后的民法保护。
全文67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