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并不是唯一的补偿依据,因此如果不在航拍中拍摄房屋,不给予补偿是违法的,也是不合理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告。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建设规划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二是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如何处理?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拆迁人群中占很大比例,这些部门的性质决定了他们必须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在实践中,这些部门往往以低价将原居民的房屋拆除,而对被拆迁人的补偿费往往过低,或者违反拆迁安置合同而没有相关的补偿金,这样的纠纷到法院也不少。对于补偿纠纷的解决,在审理中,拆迁合同有约定的,应当按照拆迁合同的约定办理;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价格补偿,新的安置补偿金额应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相结合,并在补偿中充分考虑地段差异。不同类型的房屋应该有不同的补偿标准,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如何确定房屋在拆迁中的使用性质,是当前拆迁安置中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性质予以认定。对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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