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不服时,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当事人还可以根据法院说明的不予受理理由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便符合起诉的要求。若当事人再次起诉时符合条件,法院将受理案件。
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应当受理案件,而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没有充分理由,那么当事人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当事人还可以根据法院说明的不予受理理由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便符合起诉的要求。若当事人再次起诉时符合条件,法院将受理案件。
不 予 受 理 裁 定 可 以 上 诉 吗 ?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因此,当事人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复议寻求救济。但是,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服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当事人应先通过复议寻求救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不服时,可寻求复议。但需根据法院说明的不予受理理由进行适当调整,符合起诉要求后,法院将受理案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因此,当事人应先通过复议寻求救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该法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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