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出现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等情形之一,发包人有权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出现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完工且拒绝修复、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且拒绝修复等情形之一,承包人可以解除施工合同。
1.如果承包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发包人有权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完工,发包人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且拒绝修复的;(四)承包人存在非法分包行为。2、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施工合同:(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承包人可以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承包人可以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形包括:未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未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施工任务,未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提供材料、设备或者施工机具及配件,未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承担施工风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在合同解除后,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施工工程的顺利进行。同时,承包人应当承担因解除施工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金的支付责任。
承包人应当认真阅读施工合同中关于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并在遇到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时及时采取行动。同时,承包人也应当承担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金的支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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